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56号 原告淄博航天晨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陈亚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娜,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仁有,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李霞,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原告淄博航天晨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晨源公司)与被告李仁有、李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晨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娜,被告李仁有,被告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航天晨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7日22时18分许,被告李仁有驾驶被告李霞所有的鲁A15Z80号牌小客车沿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经十路凤凰路口西50米处时,与原告司机宋爱霞驾驶的鲁C0623D号牌小型轿车(车主系航天晨源公司)发生追尾事故,致使原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仁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鲁A15Z80号五菱牌小客车系被告李霞所有,被告李仁系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的驾驶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2100.2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13100.2元。2、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仁有辩称,不认可原告对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霞辩称,我当时没有在现场,从我车辆的受损情况可看出,原告的车辆维修费过高,不予认可。且事故发生后原告未与我进行协商,所以交通费亦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22时18分许,被告李仁有驾驶被告李霞所有的鲁A15Z80号牌小客车沿济南市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凤凰路口西50米处时,与宋爱霞驾驶的鲁C0623D号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鲁A15Z80号牌轿车左后部,鲁C0623D号牌轿车尾部受损。2014年11月27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作出第14008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确定被告李仁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认定书中损害赔偿调解结果一栏中载明: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李仁有负责鲁C0623D号牌轿车尾部、鲁A15Z80号牌小客车的左后部的维修费(凭据)。 另查明,鲁C0623D号启辰牌小型轿车的车主系原告航天晨源公司。被告李霞系鲁A15Z80号五菱牌小客车的车主,被告李仁有系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的驾驶人,被告李仁有与被告李霞系姐弟关系。被告李仁有认可鲁A15Z80号五菱牌小客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已将财产损失限额内2000元支付给被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项存有争议,本院作出如下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