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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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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航天晨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仁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56号 原告淄博航天晨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陈亚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娜,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仁有,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56号

原告淄博航天晨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陈亚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娜,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仁有,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李霞,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原告淄博航天晨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晨源公司)与被告李仁有、李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晨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娜,被告李仁有,被告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航天晨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7日22时18分许,被告李仁有驾驶被告李霞所有的鲁A15Z80号牌小客车沿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经十路凤凰路口西50米处时,与原告司机宋爱霞驾驶的鲁C0623D号牌小型轿车(车主系航天晨源公司)发生追尾事故,致使原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仁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鲁A15Z80号五菱牌小客车系被告李霞所有,被告李仁系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的驾驶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2100.2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13100.2元。2、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仁有辩称,不认可原告对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霞辩称,我当时没有在现场,从我车辆的受损情况可看出,原告的车辆维修费过高,不予认可。且事故发生后原告未与我进行协商,所以交通费亦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22时18分许,被告李仁有驾驶被告李霞所有的鲁A15Z80号牌小客车沿济南市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凤凰路口西50米处时,与宋爱霞驾驶的鲁C0623D号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鲁A15Z80号牌轿车左后部,鲁C0623D号牌轿车尾部受损。2014年11月27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作出第14008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确定被告李仁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认定书中损害赔偿调解结果一栏中载明: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李仁有负责鲁C0623D号牌轿车尾部、鲁A15Z80号牌小客车的左后部的维修费(凭据)。

另查明,鲁C0623D号启辰牌小型轿车的车主系原告航天晨源公司。被告李霞系鲁A15Z80号五菱牌小客车的车主,被告李仁有系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的驾驶人,被告李仁有与被告李霞系姐弟关系。被告李仁有认可鲁A15Z80号五菱牌小客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已将财产损失限额内2000元支付给被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项存有争议,本院作出如下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