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792号 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生活家园85号楼1单元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传伟,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段泉,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神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彩云(被告尹段泉之妻),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省立医院东院护士,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华物业公司”)与被告尹段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士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物华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传伟,被告尹段泉的委托代理人于彩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物华物业公司诉称,原告系专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自2003年开始至今为新生活家园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该小区81-4-502号业主。原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一直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一直拒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用标准为每月1.2元/㎡,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以前交清本季度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为小区业主提供良好的管理和服务,积极履行职责,但被告自2009年6月至今一直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为了督促被告履行交费义务,原告多次向其催要,以期能够协商解决欠费事宜,但被告仍置之不理,至2015年6月已拖欠物业费8032元。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整个新生活家园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了小区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为此,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032元(2009年6月-2015年6月);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虽原告所主张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为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日加收0.3%计算,也即27137元【92.96平方米×1.2元/平方米/月×3月×(72+69+66+…3天)×30天×0.3%=27137元】,但其表示只主张3000元。 被告尹段泉辩称,认可未交纳2009年6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8032元。不缴纳的原因是由于本案房屋存有质量问题,原告未能配合处理。另外,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存有瑕疵。故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物华物业公司系具有从事物业管理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尹段泉系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小区81号楼4单元502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2.96平方米。2008年2月18日,原告物华物业公司与被告尹段泉签订《新生活家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物华物业公司为被告尹段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原告物华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同时还约定:逾期不交者,物业公司将依法催交,并按照应交费用每日加收0.3%的违约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物华物业公司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由于被告尹段泉未交纳2009年6月至2015年6月共计72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032元。原告物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物华物业公司提供的《新生活家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济南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新生活家园小区连排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致委托方函》以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在案为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