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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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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滨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谭乡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391号 原告济南滨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浩,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荣俊通,男,1985年5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391号

原告济南滨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浩,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荣俊通,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谭乡庭,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刘新义,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想,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耿仁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山,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济南滨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源公司)与被告谭乡庭、刘新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滨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浩,被告谭乡庭、刘新义的委托代理人李想,被告华泰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广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滨源公司诉称,2015年1月17日17时55分,被告谭乡庭驾驶鲁A5Q710轿车(车主为被告刘新义)行驶至东二环高架路北向南山大北路下口北1000米处时,与邹化强驾驶的鲁AQ706N相撞,致使邹化强驾驶的鲁AQ706N又与李宇阳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鲁A663T0小客车相撞,李宇阳驾驶的鲁A663T0小客车又与齐建华驾驶的鲁A9A772轿车相撞,齐建华驾驶的鲁A9A772轿车又与于海滨驾驶的鲁AK565K轿车相撞,造成上述五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谭乡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7764元,租车费3920元,共计116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谭乡庭、刘新义共同辩称,对本次事故认定没有异议,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被告华泰财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实没有异议。我公司承保刘新义车辆的交强险,本次事故属于快速处理案件,被保险人刘新义到我公司索赔,我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被保险人刘新义车辆损失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17时55分,被告谭乡庭驾驶被告刘新义所有的鲁A5Q710轿车行驶至济南市东二环高架路北向南山大北路下口北1000米处时,与邹化强驾驶的鲁AQ706N号车辆相撞,致使邹化强驾驶的鲁AQ706N号车辆又与李宇阳驾驶的鲁A663T0号小客车相撞,李宇阳驾驶的鲁A663T0号小客车又与齐建华驾驶的鲁A9A772号轿车相撞,齐建华驾驶的鲁A9A772轿车又与于海滨驾驶的鲁AK565K轿车相撞,造成上述五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同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路大队作出第2014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确定被告谭乡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认定书中损害赔偿调解结果一栏中载明:谭乡庭承担该起事故五辆车的车辆受损维修费及鲁A663T0号客车的救援费(凭单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