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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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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海信置业有限公司与朱志强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济南海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1151号4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玮,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丹,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济南海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1151号4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玮,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丹,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志强,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杜桂梅,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海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置业)与被告朱志强、杜桂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信置业的委托代理人肖玮、李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志强、杜桂梅经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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