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济南海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1151号4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玮,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丹,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志强,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杜桂梅,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海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置业)与被告朱志强、杜桂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信置业的委托代理人肖玮、李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志强、杜桂梅经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