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商字第432号 原告济南市高新区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层A区。 法定代表人黄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法,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迎春,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成新,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117号科汇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夏兰兴,董事长。 被告夏兰兴,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科信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一区6号楼101室。 被告吴琼,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杜晓通,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市高新区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小贷公司)与被告吴成新、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亚卫通公司)、夏兰兴、吴琼、杜晓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永法,被告吴成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信科亚卫通公司、夏兰兴、吴琼、杜晓通经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