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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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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高新区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夏兰兴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商字第431号 原告济南市高新区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层A区。 法定代表人黄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法,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商字第431号

原告济南市高新区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层A区。

法定代表人黄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法,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迎春,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兰兴,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科信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一区6号楼101室。

被告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117号科汇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夏兰兴,董事长。

被告吴成新,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告吴琼,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杜晓通,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市高新区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小贷公司)与被告夏兰兴、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亚卫通公司)、吴成新、吴琼、杜晓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永法,被告吴成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信科亚卫通公司、夏兰兴、吴琼、杜晓通经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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