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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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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信诺绿邦农资有限公司与范县白衣阁乡柳行头农资服务部业主刘守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商字第253号 原告济南信诺绿邦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风路322号生产厂6号楼2-301。 法定代表人王云辉,经理。 被告范县白衣阁柳行头农资服务部,经营者刘守安,男,1977年6月4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商字第253号

原告济南信诺绿邦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风路322号生产厂6号楼2-301。

法定代表人王云辉,经理。

被告范县白衣阁柳行头农资服务部,经营者刘守安,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信诺绿邦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县白衣阁柳行头农资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信诺绿邦农资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信诺绿邦农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信诺绿邦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济南信诺绿邦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贞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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