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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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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良刚与白永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初字第730号 原告马良刚,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代理人张文瑞,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升良,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永学,男,1968年2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初字第730号

原告马良刚,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代理人张文瑞,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升良,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永学,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

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代表人王占奇,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马良刚与被告白永学、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运输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良刚的委托代理人赵升良,被告华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永学、农垦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良刚诉称,2013年9月21日12时55分许,被告白永学驾驶黑B-R0822、E695挂号欧曼牌重型平板半挂货车沿京台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416公里+200米处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撞薛新兴驾驶的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停车的鲁B-C802C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鲁B-C802C号奇瑞牌小型轿车驾驶人薛新兴、乘坐人王光华、张乃英、郑彬、马良刚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永学、薛新兴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光华、张乃英、郑彬、马良刚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被告农垦运输公司系黑B-R0822、E695挂号欧曼牌重型平板半挂货车的登记车主,该车辆在被告华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87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5871.2元、护理费2678.8元、交通费2032.7元、住宿费150元、财产损失费43000元、价格鉴定费900元、救援费800元、停车费1400元,由被告华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白永学、农垦运输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外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42956.4元;2、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另行主张;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

被告华安财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一份,主车无商业三者险,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限额10万元),并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合理损失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诉讼费不属于保险承担范围,不予承担。

被告白永学、农垦运输公司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