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062号 原告谢付增,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龙云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英。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付增与被告济南龙云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谢付增于2015年8月11日以诉讼材料无法送达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付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付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付增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位小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响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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