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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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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特安电气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商字第147号 原告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永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特安电气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商字第147号

原告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永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特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世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百江,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特安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

被告张伟,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马琳,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倩,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与被告山东特安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安公司”)张伟、马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华,被告特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百江,被告特安公司、张伟、马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信公司诉称,2014年2月13日,原告的前身科信丰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安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编号为:科丰担字2014第005号总第455号),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特安公司向齐鲁银行济南万紫巷支行(以下简称“齐鲁银行”)的贷款500万元提供担保,并约定了发展基金、担保费的收取方式等内容,同时约定由被告张伟、马琳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同日,原告与上述被告分别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马琳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家园9号楼1-604、1-01室、济南市天桥区少年路17号名士阁1#、2#楼2-1404室房产向原告提供反担保,被告张伟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3-903室、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西路88号1号楼1-2728室房产向原告提供反担保,上述抵押房产均已办理抵押登记。同时,被告张伟、马琳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为被告特安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2014年2月13日,被告特安公司与齐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同日,原告与齐鲁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特安公司的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特安公司未向齐鲁银行偿还借款。原告作为担保人于2015年6月19日代被告特安公司向齐鲁银行偿还了借款本金4896999.2元、罚息181846.47元,共计5078845.87元。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要求在扣除被告特安公司已缴纳的发展基金50万元后,由各被告承担4578845.87元的还款责任。原告与各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特安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578845.87元及利息(以4578845.87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张伟、马琳对被告特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张伟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3-903室、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西路88号1号楼1-2728室房产,被告马琳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家园9号楼1-604、1-01室、济南市天桥区少年路17号名士阁1#、2#楼2-1404室房产,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特安公司、张伟、马琳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对其主张的本金及利息数额需进行核对。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