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040号 原告胡云章,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 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庄伟匡,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云章与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云章于2015年5月29日以无法筹集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云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云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34元,减半收取39867元,由原告胡云章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文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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