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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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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衍富与张明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初字第783号 原告种衍富,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户籍地山东省徽山县,现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娜,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清,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初字第783号

原告种衍富,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户籍地山东省徽山县,现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娜,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清,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告济南强生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袁继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毓富,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耿仁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山,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谢彬,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种衍富与被告王海清、被告济南强生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出租公司)、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种衍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娜,被告王海清,被告强生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毓富,被告华泰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广山、谢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种衍富诉称,2014年8月5日16时52分,被告王海清驾驶鲁AT3342号牌出租车沿奥体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奥体西路007号灯杆处停车时,遇张明吉驾驶天津雷沃福田牌机动三轮车沿奥体西路由北向南行驶,机动三轮车与行人种衍富发生碰撞,又与出租车发生刮擦,造成原告种衍富受伤,车辆损坏。原告种衍富受伤后被送往山东省立医院东院治疗。2014年9月12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出具济(高新)公交认字(2014)第001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张明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海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种衍富无事故责任。被告华泰财险公司系鲁AT3342号牌出租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被告华泰财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7379.22元、住院伙食补助90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11711.7元、护理费3000元、鉴定费310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共计28990.92元。上述费用由被告华泰财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海清、强生出租公司承担。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海清辩称,此次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华泰财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王海清系承包强生出租公司的出租车进行经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强生出租公司辩称,请求法院按照责任比例划分依法判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