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096号 原告吴东英,女,汉族,1944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陈求实,男,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周洪恩,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金培宏,男,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英诉被告周洪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东英撤回对被告周洪恩提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元,由原告吴东英负担。 审 判 长 喻国俊 审 判 员 胡丽娜 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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