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031号 原告周绪林,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固始县支行(下称“固始农行”)。 代表人曾升,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绪林与被告固始农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绪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阳 审 判 员 王 丽 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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