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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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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绪林与固始农行储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031号 原告周绪林,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固始县支行(下称“固始农行”)。 代表人曾升,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绪林与被告固始农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031号

原告周绪林,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固始县支行(下称“固始农行”)。

代表人曾升,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绪林与被告固始农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绪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阳

审 判 员  王 丽

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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