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生活家园85号楼1单元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传伟,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健民,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告王朝晖,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朝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士焱 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 人民陪审中孙红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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