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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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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翔与刘明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初字第808号 原告高翔,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尹德存,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明,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绥德县。 委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初字第808号

原告高翔,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尹德存,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明,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绥德县。

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蕊蕊,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董国升,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光玲,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翔与被告刘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翔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德存,被告刘明明的委托代理人李斌、张蕊蕊,被告人保济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光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翔诉称,2014年8月14日1时8分左右,被告刘明明驾驶鲁AXE655号小型轿车沿康虹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康虹路颖秀路路口东150米028号灯杆处时,突然驶入逆向车道将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明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鲁AXE655号小型轿车系被告刘明明所有,该车辆在被告人保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刘明明赔偿原告医疗费68544.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23694元、护理费18297元、伤残赔偿金58444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2300元、经济损失7618元,以上合计203497.28元。2、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明明辩称:1、事故认定书中记载原告系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虽然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但在民事赔偿中原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被告刘明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万元并不计免赔),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我方承担;3、被告刘明明已垫付2万元。

被告人保济南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核实被告刘明明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合理合法的损失。因本次事故刘明明逃逸,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与鉴定费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1时8分左右,被告刘明明驾驶鲁AXE655号小型轿车沿康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康虹路颖秀路路口东150米028号灯杆处时,突然驶入逆向车道将沿康虹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高翔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在地,造成原告高翔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明明驾车逃逸。原告高翔被送往济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2014年9月29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作出济(高新)公交认字(2014)第001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刘明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翔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