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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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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玉霞与肖连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88号 原告魏玉霞,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魏茂娟,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增波,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连宝,男,1970年12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88号

原告魏玉霞,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魏茂娟,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增波,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连宝,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成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绍玉,总经理。

被告吴勤强,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承杰,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喜鹏,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玉霞与被告肖连宝、济南成一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一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魏玉霞申请追加吴勤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玉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茂娟,被告肖连宝、成一公司、吴勤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喜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玉霞诉称,2014年11月16日19时50分,原告驾驶其所有的鲁AAG781小型轿车沿309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孙村立交桥西北匝道口处时,适遇被告肖连宝驾驶被告成一公司所有的鲁AE2836重型自卸货车沿该道路同方向行驶,原告车辆行驶在前,被告车辆行驶在后,且该两辆车在同一车道内行驶。但是,被告肖连宝驾驶的货车从后面追尾了正常在前行驶的原告车辆,造成了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原、被告车辆同向行驶时,被告车辆左前部与原告车辆右后部接触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经查,鲁AE283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系被告成一公司,实际车主系被告吴勤强,被告肖连宝系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的驾驶人。鲁AE2836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发生事故时交强险已经到期。原告就该起事故的损失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42.1元、误工费3020元、车辆损失费69358元、拖车费400元、救援费290.4元、价格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300元。上述总计76710.5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肖连宝、成一公司共同辩称,没有证据显示是被告肖连宝追尾的原告车辆,事故造成原因是原告突然变更车道,应由原告承担所有责任,被告不予承担。同时被告保留向原告主张其损失的权利。

被告吴勤强辩称,意见同被告肖连宝、成一公司一致。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