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804号 原告魏瑛,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原告李圆圆,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振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25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忠,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魏瑛、李圆圆与被告山东振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振鲁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即房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延长线,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山东振鲁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茜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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