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梁保合,男,2009年死亡。 被告黄华平,男,1961年5月9日生,汉族,固始县长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保合与被告黄华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梁保合已于2009年因病死亡,经本院通知,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陈 阳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胡丽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全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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