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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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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017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被告甄某某,男,1989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017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被告甄某某,男,1989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甄某某提出离婚纠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喻国俊

审 判 员  胡丽娜

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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