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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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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龙与李传发、刘中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李成龙,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李芳成,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成龙父亲。住址同上。 被告李传发,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李成龙,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李芳成,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成龙父亲。住址同上。

被告李传发,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南。

被告刘中保,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原告李成龙诉被告李传发,刘中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原告李成龙因李传发已经全部赔偿到位,刘中保正在积极履行,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李成龙负担。

审 判 长  吴未未

审 判 员  喻国俊

人民陪审员  李 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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