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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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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536号 原告曾某某,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常某某,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536号

原告曾某某,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常某某,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志豪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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