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536号 原告曾某某,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常某某,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志豪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婕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