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固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李西贵,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张太平,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陈道军,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西贵与被告陈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西贵撤回对被告陈道军提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西贵负担。 审判员 胡丽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吴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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