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552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被告高某某,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 喻国俊 审判员 董志豪 审判员 胡丽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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