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徐志贵,男,193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原告吴孔星,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陈国发,男,193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吴章军,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郭岗村中塘村民组(以下简称“中塘村民组”)。 被告高应春,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原告徐志贵、吴孔星、陈国发、吴章军诉被告中塘村民组、高应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中塘村民组私自与被告高应春协商将我们的土地转包出去,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请确认他们的合同无效,并赔偿我们的损失。 本院认为,经审查,诉讼中原告徐志贵、陈国发均已死亡,其继承人表示放弃诉权,原告吴章军、吴孔星均表示没有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志贵、陈国发、吴孔星、吴章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学平 审判员 涂振林 审判员 梁光映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