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940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 被告饶某某,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沙河铺乡双庙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学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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