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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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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国营农场与余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758号 原告固始县国营农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758号

原告固始县国营农场。

住所地: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王审知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海洲,代场长。

被告余海科,男,1954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始县国营农场与被告余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固始县国营农场负担。

审 判 长  喻国俊

审 判 员  胡丽娜

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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