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758号 原告固始县国营农场。 住所地: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王审知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海洲,代场长。 被告余海科,男,1954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始县国营农场与被告余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固始县国营农场负担。 审 判 长 喻国俊 审 判 员 胡丽娜 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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