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89号 原告固始县方集镇冷水店村土门子村民组。 负责人:曾玉明,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马建新,固始县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秦一成(秦毅成),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被告固始县方集镇冷水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秦建华,村委会主任。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祝健,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固始县方集镇冷水店村土门子村民组与被告秦一成、固始县方集镇冷水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曾玉明、委托代理人马建新、被告秦一成、方集镇冷水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秦建华、被告委托代理人祝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固始县方集镇冷水店村土门子村民组诉称,原告有位于方集镇冷水村土门子村民组的集体土地五片(竹园),面积112亩,早年由原告对外承包租赁,分别租赁给薛中友、薛中良、杨长贵、罗军才等人,2008年合同期满后,被告冷水村村民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把该五片竹园统一承包给秦毅成。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秦一成交清10万元保证金,每年承包费用五万元,村里提留6000元后,剩余的都给原告。合同签订后,秦一成按照合同交纳的保证金10万元,由村委会保管。合同履行的前两年秦一成还按时交纳承包费,2012年起被告便开始拖欠承包费至今,拖欠费用共计1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村委会故意拖延催款,并把保证金归还给了被告秦一成,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拒不支付承包费,另一方怠于催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冷水村村委会与秦一成签订的承包合同,支付承包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以争议竹园所有权属于土门子村民小组为由向二被告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而被告秦一成和冷水村村民委员会主张竹园所有权属于冷水村村民集体所有,故原告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其对于争议竹园享有所有权,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承包人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原告向本院递交的五份公证书内容和其认可的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关于发包主体并不一致,故不能仅以承包合同来确认所有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之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原告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确认竹林所有权后,再由所有权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固始县方集镇冷水店村土门子村民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固始县方集镇冷水店村土门子村民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丽娜 审判员 陈 阳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