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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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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银诉刘中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032号 原告许志银,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刘中飞,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0978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032号

原告许志银,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刘中飞,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09782-5。

住所地:信阳市新华西路168号。

负责人肖宏,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银诉被告刘中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志银到庭说明其未向法院递交诉状,亦未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对个人诉权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许志银诉被告刘中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12元,由原告许志银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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