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保字第7号 申请人关秀荣,女,194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冯兆亚,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关秀荣与被申请人冯兆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人关秀荣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兆亚的案件执行款。申请人关秀荣自愿以其存款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冯兆亚的案件执行款。 2、冻结申请人关秀荣提供担保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笑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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