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保字第5号 申请人支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董志强,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国志,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支军与被申请人董志强、陈国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支军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国志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担保人支涛、王君荣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陈国志所有的小轿车一辆。 2、查封担保人支涛、王君荣为申请人支涛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笑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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