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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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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蒸民一初字第273号 原告续某某,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娟,衡阳县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 原告续某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蒸民一初字第273号

原告续某某,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娟,衡阳县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

原告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吕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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