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766号 原告韩某某,女,1987年2月4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想通过别的方法,私下调解处理离婚问题,故于2015年06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喻国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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