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600号 原告郭某某,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被告吴某某,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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