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二初字第118-1号 原告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振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锐莱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建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嘉禾丰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锐莱特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嘉禾丰农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生 审 判 员 封志勇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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