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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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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刑利涛、李志强、李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一金初字第75号 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全玉,男,该合作联社职员,住安阳市安漳路中段。 被告刑利涛。 被告李志强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一金初字第75号

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全玉,男,该合作联社职员,住安阳市安漳路中段。

被告刑利涛。

被告李志强。

被告李志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刑利涛、李志强、李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庆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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