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一金初字第47号 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国利。 被告周希红。 被告李红军。 被告郭现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希红、李红军、郭现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庆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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