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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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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10号 原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 法定代表人:李纯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金龙,安徽夏商周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10号

原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

法定代表人:李纯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名筑时代广场1栋525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永固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瑞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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