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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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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与汪德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187号 原告:当涂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南营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政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发明,该所绿化管理人员。 被告:汪德强,男,1989年11月10日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187号

原告:当涂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南营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政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发明,该所绿化管理人员。

被告:汪德强,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姑山矿居委会钟山二村1栋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与被告汪德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涂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当涂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涂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当涂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所负担。

审判员  章遵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瑞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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