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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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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琰与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68号 原告:任琰,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马鞍山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行陈社区提署中路8号2栋102室,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清风居1号304室。 被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68号

原告:任琰,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马鞍山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行陈社区提署中路8号2栋102室,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清风居1号304室。

被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

法定代表人:李纯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任琰与被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章遵忠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琰诉称:原告与被告商定于2014年5月1日起,原告替被告运送矿粉至2014年5月31日,双方协商于2014年6月结清运费款,可至今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运费款10000元。

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庭审后辩称:欠原告10000元运费属实,但被告介绍他人从原告处购买20000多元的混凝土,该款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马鞍山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任琰从马鞍山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矿粉,截止到2014年5月31日,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拖欠任琰运输费10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材料验收单15张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任琰替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运送矿粉,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理应支付运输费用。任琰诉请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抗辩任琰介绍他人购买混凝土,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该混凝土货款可另行主张。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任琰运输费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遵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