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建房、马秀琴与宋少奇、杨林、商丽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北民二初字第133号 原告马建房。 原告马秀琴。 委托代理人常海明,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少奇。 被告杨林。 被告商丽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北民二初字第133号

原告马建房。

原告马秀琴。

委托代理人常海明,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少奇。

被告杨林。

被告商丽选。

被告魏晓虎。

被告杨须顺。

被告周红磊。

被告张媛媛。

委托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

委托代理人李燕,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

被告刘方华。

被告马士龙。

原告马建房、马秀琴诉被告宋少奇、杨林、商丽选、魏晓虎、杨须顺、周红磊、张媛媛、刘方华、马士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建房、马秀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海明,被告宋少奇、杨林、商丽选、魏晓虎、杨须顺、周红磊、张媛媛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中海、李燕,被告刘方华、马士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建房、马秀琴诉称,原告之子马少华与被告同为刘一锅火锅店员工,2013年2月7日晚十时许下班后,由被告魏晓虎组织,马少华与被告共同在刘一锅火锅店饮酒聚餐,席间共饮了4瓶白酒,马少华禁不住被告劝酒,饮酒过量,已不能自行行走,后打电话叫其表哥接其回寝室休息,其表哥到达聚餐地方时马少华已经不省人事,连坐都坐不稳。后马少华被其表哥及被告周红磊等人将其抬到电动车上,由被告周红磊扶着送到安阳市人民大道轻机厂家属院2号楼2单元5楼西户(刘一锅火锅店租赁的员工宿舍)让其休息。第二天马少华被发现死亡,经派出所调查,排除谋杀可能,确认马少华系饮酒过量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与马少华一同饮酒,并劝其饮酒过量导致死亡,被告均存在过错,且被告发现马少华不省人事时有义务将其送入医院抢救,因被告采取了放任的做法,从而酿成了悲剧,故被告应对马少华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214523.5元。

被告宋少奇、杨林、商丽选、魏晓虎、杨须顺、周红磊、张媛媛辩称,一、被告没有对原告之子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在事实方面,原告陈述的部分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且与其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原告称马少华死亡系被告劝酒导致饮酒过量,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在公安机关对原告马建房进行询问时,原告马建房对公安机关认定的马少华系自然死亡无异议,也未要求对马少华的尸体进行检验,故不能推定马少华系饮酒过量死亡,因为造成死亡的可能性有很多,比如误食其他东西,睡觉压迫呼吸等。2、在法律关系方面,被告没有实施侵权,与马少华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因被告与马少华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二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214523.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在马少华死亡后,二原告已经从刘一锅火锅店获得155000元的赔偿款,原告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三、退一步讲,假设马少华的死亡是饮酒所致,其本人和其表哥也存在过错。首先,根据马少华表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知马少华平时胃不好,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身体健康状况不良的情况下喝酒不加注意,明显存在过错。其次,作为马少华的工友,将马少华交给其亲属照看,已经尽到了一个正常人的合理管理和注意义务。马少华表哥在接马少华时,应根据当时马少华的状态,判断是否应该送马少华去医院诊治或送至他们哥俩平时租住的地方,以便夜里照看,但其表哥却决定让工友帮忙将马少华送至宿舍休息,马少华表哥在处理该事情上处理欠妥,存在过失。综上,被告与马少华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方华辩称,被告刘方华不应该对马少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被告刘方华当天没有参与喝酒,只是在第二天是第一个发现马少华死亡的,并报了警。

被告马士龙辩称,作为同事之间喝酒是很正常的,但在喝酒时被告马士龙并没有劝酒,被告马士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