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787号 原告张明贵,男,1947年8月28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郑德明,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住固始县。 本院在原告张明贵诉被告郑德明合伙结算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贵于2015年元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明贵撤回对被告郑德明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原告张明贵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梁光映 审判员 张学平 审判员 涂振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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