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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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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2512号 原告洪某某,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张某,女,1983年11月17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2512号

原告洪某某,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张某,女,1983年11月17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洪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用15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光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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