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181号 原告徐明冬,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冯士敏,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固始县。 本院在原告徐明冬诉被告冯士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冬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明冬撤回对被告冯士敏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用475元,由原告徐明冬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光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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