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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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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冬与冯士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181号 原告徐明冬,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冯士敏,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固始县。 本院在原告徐明冬诉被告冯士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冬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181号

原告徐明冬,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冯士敏,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固始县。

本院在原告徐明冬诉被告冯士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冬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明冬撤回对被告冯士敏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用475元,由原告徐明冬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光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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