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候信发与余功涛、余祖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固民初字第1598号 原告侯信发,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余功涛,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商城县。 被告余祖厚,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住商城县。 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固民初字第1598号

原告侯信发,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余功涛,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商城县。

被告余祖厚,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住商城县。

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原告候信发诉三被告余功涛、余祖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候信发于2014年12月17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候信发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原告候信发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梁光映

审判员  张学平

陪审员  朱 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