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固民初字第1598号 原告侯信发,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余功涛,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商城县。 被告余祖厚,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住商城县。 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原告候信发诉三被告余功涛、余祖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候信发于2014年12月17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候信发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原告候信发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梁光映 审判员 张学平 陪审员 朱 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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