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58号 原告:朱振。 被告:朱元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与被告朱元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振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振负担。 审判员 唐宗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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