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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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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庭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张庭华,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被告王震,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诉讼代表人冯海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虎,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张庭华,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被告王震,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诉讼代表人冯海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虎,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姚一,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张庭华与被告王震、被告王辛章、被告陈小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平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庭华的委托代理人刘忠泉、被告王辛章、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平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震、陈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庭华诉称,2014年6月13日,原告张庭华乘坐被告陈小飞驾驶的小型普通轿车与被告王震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及多名乘坐人受伤,公安机关认定被告王震、被告陈小飞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王震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平阴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未赔偿,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2929.5元、护理费2148.3元、营养费900元、医疗费5344.11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伤残补助金23764元、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285.5元,以上损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王辛章承担鉴定费、诉讼费,被告陈小飞在以上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之外承担50%的责任。

被告王辛章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方车辆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有不足我再赔偿。我已经为原告垫付了10000元的费用,要求一并处理,其他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辩称,查明交通事故属实,核实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后,若不存在免赔情形,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及商业险限额内给予合理的赔偿。

被告王震未提交答辩。

被告陈小飞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6月13日10时10分许,被告王震驾驶山东G-Q0898号变形拖拉机,沿1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青龙路交叉口,与前方对行左转弯的被告陈小飞驾驶的粤SN017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原告张庭华及王兵玉、陈兵会、王卜玉受伤。2014年6月23日,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2014)第06001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震、陈小飞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张庭华及王兵玉、陈兵会、王卜玉等乘坐人无责任。

原告张庭华受伤后,于当日入平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6月29日出院,住院16天,支付医药费15344.11元,被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被告王辛章为原告等人垫付医药费100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