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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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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广泉与董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周广泉,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宋海滨,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雪,女,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薛言福,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周广泉,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宋海滨,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雪,女,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薛言福,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诉讼代表人朱宁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翠红,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周广泉与被告董雪、薛言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广泉的委托代理人宋海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翠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雪、被告薛言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广泉诉称,2015年2月20日原告周广泉驾驶鲁A2827Y号轿车,与被告董雪驾驶的鲁J7E512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董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救援费、鉴定费共计1417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董雪、薛言福均未提交答辩。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同意在交强险及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8时40分许,原告周广泉驾驶鲁A2827Y号小型客车,沿国道220行驶至东平洛路口时,与被告董雪驾驶的鲁J7E512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鲁J7E512号车辆乘坐人薛开兴及原告周广泉受伤。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7012452015001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确定原告周广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董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薛开兴无责任。

原告周广泉于受伤当日被送至平阴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70元。被诊断为:左膝副韧带损伤。建议:休息治疗贰周。

鲁A2827Y号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周广泉,因车辆受损,原告向平阴县明声汽车专项维修部支付拖车费400元、停车费6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永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鲁永晟评鉴字(2015)第012号鉴定报告,内容为:鲁A2827Y号轿车在2015年2月20日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8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用2000元。

另查明,鲁J7E512号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薛言福,该车实际车主为被告董雪,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