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670号 原告周飞,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 被告刘广印,男,出生日期及民族不详,住平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飞与被告刘广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飞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周飞承担。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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