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初字第64号 原告任某,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于茂东,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宋某某,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孙刚岱,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平阴金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 审 判 长 秦立军 审 判 员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郭继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国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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